非法伴唱機之辨識方法及說明
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 (MPA) 製作 敬致: 百貨公司、量販大賣場、音響電器商、劇院音響工程商、各縣市電器商業同業公會、光碟工廠、法務部、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調查局暨各處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暨各分隊、各縣市警察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美國在台協會、日本交流協會、台灣反盜版聯盟、各著作權協會、各版權公司、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聲明: 本文僅針對伴唱機做說明,至於多片式點歌機(如PIONEER、SONY、JVC、KENWOOD等公司所出品者)、手機卡拉OK及商業用之VOD,則非本文研討範圍,請明察! 一、廠商或上游經銷商規定(或暗示)賣場只能陳列號稱合法「僅供展示播放使用」「非賣品」之光碟及點歌本者,該品牌伴唱機產品必屬非法! 這款規定無疑「此地無銀三百兩」!因任一首歌曲都可在賣場為促銷而公開展示播放(行為人與權利人是賣場與著作權仲介團體,與伴唱機廠商無關),故,廠商不必故裝合法而自我設限該光碟上之歌曲始可公開展示播放,這豈非反促銷(哪有人這麼笨的),但因廠商自知未取得合法詞曲重製權,又要規避查緝,又不能沒歌曲供消費者試唱,故才有這片莫名其妙光碟之產生;又,經查,國內尚無任何著作權仲介團體接獲伴唱機廠商代賣場繳付所謂「僅供展示播放使用」之光碟之公開演出權利金,故,該光碟雖標示「僅供展示播放使用」,並不表示利用該光碟之行為已獲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許可,在此一併敘明。又,該光碟及歌本依其標示之著作權人之指定用途,乃「非賣品」「僅供展示播放使用」,但廠商與賣場均將該光碟與歌本列為主交易物交付,讓消費者帶回家中使用,這也是有法律糾紛的! 二、運用二段式交貨(美名:寄贈)給消費者之伴唱機產品,必屬非法! 面對激烈的競爭,任何企業無不絞盡腦汁討好消費者、展現產品魅力、提供周詳的服務,哪有廠商不「全都露」把最好的、最豐盛的菜色端出來,哪有廠商不在賣場把貨品全套展示全套面交消費者(賣場僅面交歌曲數百首,即前述標示「非賣品」「僅供展示播放使用」之光碟及歌本),卻非要在事後花費成本把其他配套產品(美言為贈品,即大約萬首歌曲之大補帖光碟及點歌本)再快遞交給消費者?難道不怕消費者疑慮擔心受騙?真是豈有此理?一言以蔽之,廠商擅自重製,自知非法,為逃避查緝,出此下策,所謂「買就送、宅配到家」口號好聽又動人,其實,補寄的光碟就是非法侵權物,否則為何不能當場交貨?而願意配合廠商這種反智反潮流銷售手法之賣場,恐必也是盜版暴利犯罪集團一份子,否則怎會賣力配合演出?辯說清白,其孰能信? 三、廠商或上游盤商僅批售主機硬體予店家,但另提供軟體要求店家售後服務幫消費者灌歌、或另快遞歌曲軟體請消費者依說明書指示自行灌錄、或請消費者依說明書指示自行自網路下載歌曲至硬碟者,該品牌伴唱機產品必屬非法! 未經詞曲著作權人及錄音著作權人同意,擅自灌錄歌曲牟利,已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而擅自重製之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奉勸店家萬萬大意不得,切勿輕忽試法! ◎ 硬碟容量夠大之自錄式(或稱可錄式)硬碟伴唱機(或稱數位影音存取系統、或稱全功能卡拉數位錄放系統),市價約四萬元上下,號稱可收錄數百片原聲原影VCD/DVD卡拉,愛唱什麼歌就灌什麼歌,又可自行編輯點歌本,自行依字部、歌手、最愛、排行榜來分部分類,亦可經由電腦網路下載至硬碟,精采歌曲影片「全都錄」,完全標榜由消費者自主,自己動手選擇性灌錄。其實,這些都是檯面上之宣傳用語,乃係刻意轉移焦點,混淆視聽,一下市場,即豬羊變色!(混淆誰的視聽?當然是著作權人及檢警調單位的啦!) ◎ 蓋誠依廠商所言操作,消費者必先花約四萬元買入主機,再花近十萬元收購數百片VCD/DVD卡拉,再花天長地久時間自行摸索灌錄數千首卡拉至硬碟,再一首一首建立分類資料庫,再自行編輯列印裝訂出個人點歌本,這類廠商可真是太瞧得起中老年人能力及一般家庭預算呀!可廠商有這麼殘忍嗎?消費者有這麼驢這麼蠢嗎?當然不!其中當然有玄機!
◎ 蓋價格相近之合法自錄式硬碟(80~120Gb)伴唱機均已含合法歌曲數千首,消費者再笨也不會選擇不含歌曲之自錄式陽春伴唱機,而非法廠商唯一宣傳優勢只不過是高檔貨之200Gb硬碟,另由店家以犧牲打名義,私下贈送近萬首歌曲軟體(號稱合法,實為非法),來招徠顧客,成交後,店家當然要冒風險幫顧客灌錄私家貨,或由廠商快遞歌曲壓縮光碟給顧客自行解壓縮灌歌,或交代顧客以主機序號為客戶帳號連上廠商網站自行下載歌曲!
◎ 廠商或上游盤商僅批售主機硬體予店家,再另外費盡心思把歌曲交到顧客手上,為逃避查緝,出此下策,真是辛苦啊!店家有合法伴唱機可賣何不賣?而非要冒風險陪著吃苦呢? 四、主機及該廠牌專用軟硬體(預錄式硬碟、光碟、記憶卡)分由不同管道批售者,多屬非法! 因伴唱機曲目少則數千首,消費者不可能一一收集購買,故伴唱機廠商若未將軟硬體同時結合銷售,勢必乏人問津!又因製作伴唱軟體除須錄製音樂之成本外,更須耗費鉅資取得合法詞曲重製權(每首三至五萬元),故廠商為保護其投資,無不在其軟體加密,務使其軟體絕不被他牌主機讀取,「楚材晉用」便宜了競爭對手,是以市場行規絕對是同品牌軟硬體自同一盤商同時批購取得。非法伴唱機廠商或代理盤商,自知非法,為逃避查緝,使出「棄車保帥」犧牲店家之毒計:只賣主機硬體給店家,再由不詳年籍業務員登門推銷(或交代店家打某不詳上游商之電話號碼批購)該廠牌之軟體,一旦賣場遭警搜索,硬體無罪,盤商廠商沒事,軟體乃非法且無商標又不具名,上線姓名年籍亦不詳,難以循線追緝,店家成了輸家! 五、廠商或上游經銷商規定(或暗示)店家不許當場把貨交給消費者自行帶回,只許到消費者家中為其按裝者,該品牌伴唱機產品恐屬非法! 除非消費者提出請求,否則消費者有權決定自行把貨帶回,毋須店家強制到府按裝!蓋伴唱機之按裝極為簡易,與一般影音光碟機完全相同,無須特別技術!但有部分廠牌之店家,蓄意誤導消費者,假專業之名,強調服務到家,半強迫半引誘消費者留下姓名電話地址,消費者若要自行把貨帶回自行按裝,即以主機功能或原始設定須經店家專業調整,若自行調整導致故障則不予維修為由,設法刁難消費者,而非要到府按裝不可!消費者若因此打退堂鼓,店家亦不予挽回。這是怎麼一回事?原來,廠商或代理商自知非法重製,擔心著作權人或便衣刑警佯裝顧客上門,為增加警方查緝難度,為避免於店家營業場所為警查獲,故出此下策也!而店家配合廠商「到府按裝」政策再怎麼賣力,也改不了產品「非法」之事實,當然也避不了遭被害人訴警查辦,而吃上官司之命運(屏東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3134號違反著作權法案)。 六、按密碼始能開機、或硬碟附鎖者,大致均為非法伴唱機! 家用伴唱機一般都是中老年人在使用,擺在客廳,沒有私密,大家一起用,其樂融融,若開機還要記密碼按密碼(或須以專用鑰匙開啟硬碟鎖),未免太麻煩,對有了年紀的人來說也太殘忍,絕對會影響銷路(有的經銷商還未必摸得熟哩)。至於商用伴唱機,因使用頻繁,設開機密碼或開鎖閉鎖硬碟反礙手礙腳,還真是跟財神爺過不去哪!但何以廠商要推出鎖碼、鎖硬碟的伴唱機呢?自命科技前衛?耍噱頭?一言以蔽之,廠商擅自重製,自知非法,為逃避查緝,出此下策,賣場則貪圖暴利(非法機比合法機利潤高),全力配合,正應了台灣俗諺「錢無兩個不響」也! 七、包裝紙箱外觀無圖文印刷或於原包裝紙箱外再套一個無圖文印刷紙箱共計有內外兩個紙箱之伴唱機產品,必屬非法! 包裝紙箱外觀印刷之圖文印記除供倉儲運送盤點之辨識外,尚有免費視覺宣傳促銷之功用,廠商捨此不為,或「多此一舉」反增加成本外罩另一無圖文印刷之紙箱,如此「與眾不同」、「故弄玄虛」(其實已違反商品標示法),所為何來?一言以蔽之,廠商自知非法,為逃避著作權人查緝蒐證,出此下策!而商場店家賣遍百貨,對此「此地無銀三百兩」之包裝怪現象若不起疑,猶裝作不知,賣力推銷,也就怨不得遭被害人訴警查辦了。 八、數個品牌共用一種機器及歌曲,或機器外型與他牌雷同者,不是盜版就是非法! 合法廠商豈容他人分享研發成果?廠商縱使願意,著作權人可不同意!著作權法第37條明定「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本協會從未聽聞歌曲著作權人同意廠商可自行使用數個品牌或轉授權第三人產銷伴唱機。 九、點歌本封面及內頁不敢明示品牌及廠商名稱、或版權保證書只給店家而不明附於點歌本之伴唱機產品,必屬非法! 廠商不予明示乃因非法明顯心虛,一來擔心落入著作權人手中成為擅自重製罪或偽造文書罪之明確證物,二來讓著作權人難以證明此與伴唱機軟硬體有何關連也! 十、標示不全、來路不明之伴唱機產品,多屬非法! ◎ 廠商部分:主機有否依商品標示法第九條規定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地址、電話、傳真、原產地及製造日期?產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依同法第五條規定有否一致?軟體有無製造商或代理商之商標及具名?歌曲版權證明書、產品保固服務卡、操作使用說明書是否齊全?這三款文書及包裝紙箱有無製造商或代理商之商標、具名、地址及客服專線?商標、具名、地址及客服專線是真是假?廠商有無宣傳、有無海報、有無DM……? ◎ 上游經銷商部分:中盤商或業務員沒印名片,名號年籍不詳,僅有聯絡電話;或雖有名片,有電話沒地址,公司行號不見全名,只有簡稱;貨車無公司行號名稱標記;同牌主機、軟體不同人批售….... ※以上這些殘缺不齊之訊息都透露出不尋常的徵兆,店家務須細心,多看多問多查證,方不致吃虧引禍上身! 十一、批價偏低之伴唱機產品,多屬非法! 小學生都嘛知道這道理。 惟,伴唱機分大補帖式及硬碟式兩類。前者零售價最高約萬餘元,後者最低價亦須二萬元以上。伴唱機之成本視其結構組件及材質等級而定,尤其是歸屬後者之最新商品「可錄式」原聲原影伴唱機價差頗大: 1..大補帖伴唱機:影音放映機、歌曲大補帖光碟(開機光碟)、MIDI音樂萬餘首。 2..硬碟式伴唱機:CPU、主機板、記憶體、硬碟、DVD-ROM、背景光碟、歌曲數千首。 CPU、主機板、記憶體、大硬碟、DVD+RW-ROM、背景光碟、歌曲數千首(原聲原影歌曲不到半數)。 十二、無營利事業登記或已解散、被撤銷登記之廠商,其伴唱機產品必屬非法! 未取得營利事業登記之廠商亦即地下工廠,已解散或已被撤銷登記之廠商法律上已不存在,實質上若還存在也是所謂的地下工廠,地下工廠絕不可能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其產品必屬非法!賣場若批售其產品焉有保障?屆時出事求償無門,欲哭無淚!店家欲排除風險,請上網至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縣市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或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廠商營利事業登記現狀,探明究竟! 十三、登記資本額偏低之廠商,其伴唱機產品多屬非法! 一部伴唱機少則5000首詞曲,扣除公版歌曲後,起碼也要買足4000首重製權,以每首詞曲權利金三至六萬元不等之市價計算,廠商花個一億元買詞曲重製權乃是最低之門檻,故廠商之資本若不夠雄厚,根本是進不了這個市場的,除非冒險玩起「官兵捉強盜」遊戲,扮演不花本錢之盜賊!沒本錢跟非法廠商一起冒險的賣場店家經銷商,可上網至前述三網站查詢廠商登記實收之資本額,看個明白!不過,該數字僅供參考,資本額高報低報所在都有,但登記資本額過於偏低者,比如低於2000萬者,幾乎就Bingo了!惟,亦有少數非法廠商登記資本額高於合法廠商者,在此一併敘明! 十四、未設客服專線、專屬網站或公司名稱、地址、電話不實之廠商,其伴唱機產品多屬非法! 合法廠商面對慘烈之競爭,無不以客為尊,注重售後服務,大抵皆設有客服(或維修)專線及專屬網站;非法廠商則明知非法,不敢面對陽光,怕遭取締,藏頭縮尾,儘量不留痕跡,以防曝光遭著作權人循線逮獲!故每以不實、不全之公司名稱、地址、電話或三天兩頭更改代表人電話地址來偽裝、掩藏真實身分及行蹤。不想被耍弄之賣場店家可隨時上網至前述三網站欣賞廠商公司登記資料之「吉普賽」式流浪幻變情節。 十五、歌曲版權證明書之真偽?該證明書之效力? 非法廠商逾萬首歌曲都敢盜版了,何況是偽造一紙「版權證明書」?要如何判別真假其實也不難,為使店家及檢調警方明瞭複雜的版權生態鏈,請耐心、細心閱讀以下說明: ◎ 音樂著作(即歌詞&旋律):作家於著作完成時即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演出權等權能,得讓與他人或委任他人代理,因此著作人、受讓人(通常即唱片公司)、代理人(通常即版權公司,如本會會員)都可將其各自享有專屬權利之「音樂著作」授權予廠商(唱片公司或卡拉公司)利用。 ◎ 錄音著作(即錄製之音樂):演奏或演唱「音樂著作」並予錄音,即產生「錄音著作」(俗稱『原聲』、『音樂』皆屬之),廠商(唱片公司或卡拉公司)於「錄音著作」完成時即依法享有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其著作財產權包含重製權、公開演出權等,得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代理。 ◎ 著作財產權人(即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人):未將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之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均屬之;另依著作財產權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即代理人,通常為版權公司,如本會會員)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 ※ 伴唱機廠商欲利用詞曲(音樂著作)錄製伴奏音樂卡拉OK(錄音著作),須取得「音樂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取得前述授權後,廠商可自行錄製卡拉或利用他人現有之卡拉音樂或原聲),如係後者,廠商應取得「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 ※ 合法廠商為有別於非法廠商,均有印製「版權保證書」,保證收錄之詞曲(音樂著作),均已蒙著作權人授權重製。非法廠商明明未取得授權或僅取得少數著作權人之授權,但為騙取經銷商及消費者之信賴,亦依樣畫起葫蘆,精心偽造「版權保證書」, 保證「全部」詞曲均已取得合法授權(惟其名稱、地址均可能有假)。 ※ 要辨別「版權保證書」之真偽,真的很簡單,請直接撥打電話給各大詞曲版權公司(如本會會員公司)聯絡人一問便知;該保證書若查無其人或查無該址者,意恐有詐!賣場店家亦可向盤商或廠商要求出示各大詞曲版權公司或唱片公司之授權書影本,否則不便經銷,盤商或廠商若不敢承諾提出或提不出或閃爍其詞者,多半自知為非法,否則面臨質疑,能證明合法而不證明,豈非示人以短?顯不符常理之至! ※ 非法廠商面臨詞曲版權質疑,為魚目混珠,企圖混淆視聽,竟以「錄音著作」授權書搪塞(註一),或以「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註二)授權證書冒充(高雄地檢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16766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上當事小,觸法事大,店家須小心辨認,莫把馮京當馬涼! ※ 版權證明書之效力僅及於該品牌伴唱機實際取得重製授權之範圍,自始即不及於未取得重製授權之部份!「錄音著作」授權書之效力亦僅及於「錄音著作」,而不及於「音樂著作」!任一著作權人或著作權協會開具之授權書之效力亦僅及於其所享有權利之範圍,而不及於其他! 十六、合法品牌到底有哪些?陸續上市之新品牌到底合法或非法? ◎ 截至2003.12.10為止,市面上僅有DCC點將家、INYUAN音圓、iNBAR音霸、G&V ◎ 非上述六種品牌之伴唱機相對本會會員而言,皆屬非法,本會除函告各界外,並已盡所知明列於本會網站【非法伴唱機品牌清單】網頁上,至於日後陸續上市之新品牌到底合法抑或非法?本會實無法預知,但賣場店家屆時亦可來電本會或本會會員版權公司查詢,當即可知分曉。 ------限於篇幅,無法暢言,感謝您閱讀本文,為了維護您的權益,請即參閱執行----- ※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及申請案件查詢系統」: http://www.moea.gov.tw/~doc/ce/cesc1110.html ※ 經濟部商業司「縣市工商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http://www.moea.gov.tw/~meco/doc/ndoc/phns.htm ※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
http://egw20.mofdpc.gov.tw/bgq/BGQ002N.html (註一)十全企業股份公司2003.2.11函覆本會,說明米笛廠商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提出’’錄音著作’’授權使用合約書,表明為合法使用云云。 (註二)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乃著作權仲介團體,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依法監督輔導,許可業務為’’錄音著作’’之重製及公開演出仲介業務,與’’音樂著作’’無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