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還我公道,重新解釋轉錄合理利用案 IPO頃於6月29日以智著字第09400048000號函,就VHS轉錄VOD案所謂"合理利用"一案重新解釋新解先聲明前解釋函之立基點已獲釐清,確認上游著作權人確有提供VOD數位授權,轉錄行為確會造成授權市場影響,故須更張前函之解釋 ,新解:KTV業者將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伴唱帶"轉錄"成數位檔供VOD系統使用,實屬科技進步 載體變更所衍生之授權模式調整問題,依著作權法第22條 第37條之規定,宜由著作財產權人與利用人,將過去舊歌.. 現在與未來之新歌,透過民事協商建立授權機制,予以妥善解決 |